Regulations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

 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

 

国际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为维护和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及地区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我校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的发展,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对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国际学生守则

     1. 维护和增进所在国人民和中国人民的团结和友谊,同学之间、同学与老师之间、同学与工作人员之间应互相尊重,团结友好。

     2.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法律、法令,尊重中国人民的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品德。

     3. 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颁发的第42号文《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4. 勤奋学习,严谨治学。

     5.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的文娱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6. 注意文明礼貌,尊重他人。

     7. 讲究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财物,损坏公共财物要赔偿。

     8. 学习期间不从事传教和经商活动以及任何与学生身份不符的其他活动。国际学生不得违反中国法律规定在华工作。

     9. 服饰整洁,讲究卫生,举止得体。

     10. 自觉遵守和维护公共秩序,不酗酒、不赌博、不吸毒、不斗殴,不观看和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在校内散发和张贴任何宣传品。

    二、国际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1. 我校为国际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进修生。

     2. 申请到我校学习、进修的外国公民,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有可靠的经济保证。

     3. 我校对申请来华学习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录取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对使用汉语接受学历教育者,应当进行汉语水平考试或提供汉语水平证明。

     4. 我校接受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转学的国际学生,但须提供原接受学校同意证明。

     5.我校对国际学生的收费标准以当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为准。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转学的退费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入学与注册

     1. 新生持护照、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按规定时间到国际交流学院办理入学手续。报到时需交大一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以便办理各种证件(工本费由国际学生本人支付)。因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日期之内报到者,要事先与国际交流学院联系,获准后方可延期入学,但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2. 《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需经广东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费用自理。身体不达健康标准者不予注册,并要求立即离境回国。

     3. 新生入境后必须30天内向广州市公安出入境管理局申办居留证。每次居留证过期前需提前1个月或以上再次申办。

     4. 新生入学前应按规定的时间到国际交流学院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以信函形式向国际交流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经国际交流学院核实确认后报送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四、教学管理

     1. 国际学生的教学管理参照中国学生的管理办法实行。国际学生应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国际交流学院报到,交验护照、X字签证,填写《外国人住宿登记表》,购买保险并在指定时间内办理居留证件和交费手续后,领取学生证和校徽,取得学籍。

         国际学生的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负责。新报到的国际学生在复查合格后,由国际交流学院向教务处报送名单,教务处在学信网录入学生信息,注册取得学籍,并将信息提交给二级学院进行学籍信息核查,结果报学生处、国际交流学院备案。

     2. 国际学生的人才培养方案由二级学院负责制定,教务处审核。人才培养方案应当包含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学计划、实践教学等内容,满足相应专业的教育教学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符合国际学生的人才培养目标,适应国际学生的学习特点。

         学校将汉语和中国概况作为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国际学生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和服从教师的安排,努力完成学习任务。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

     3. 二级学院负责国际学生的考勤记录工作。国际学生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旷课。无故旷课者,不予补课。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课或未经批准提前离校均作旷课处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2学时,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24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36学时,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达48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旷课达60学时以上作退学处理。学生处分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交学生工作处处理,处分文件由学生工作处做出。一学期内缺勤率(包括请假和旷课在内)超过总学时的40%者,学校上报出入境管理局。

     4. 国际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应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需有医生证明,由所属二级学院按学校规定批准。

         请假(含病假和事假)、缺课累计不得超过每学期总周数的二分之一,超过者原则上作自动退学处理,特殊理由经报外事处批准后,可保留学籍一年。

     5. 国际学生享受我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国际学生所在国的节日,学校不放假,如须请假应事前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6. 对无视学校纪律,经常旷课,破坏公共财产,打架斗殴或有不良行为者,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当事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7. 遵守考试纪律。无故缺考一般不予补考。凡考试作弊者,该科成绩记零分。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持有关证明向任课教师和二级学院请假,经批准后可缓考,未经批准擅自缺考(旷考)、考核作弊者或协同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

     8. 国际学生入学后,经学生向二级学院申请、学校同意,国际学生可以转专业。转专业条件和程序由学校规定。 

     9. 国际学生要求休学、转学、退学或延长学习期限,应事先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征得同意后办理所需手续。

     10.取得学籍的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教学活动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因正当原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教学活动时间三分之一的;因出国、创业等特殊原因需要中断在校学业的;因怀孕、生育等暂时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2年。休学和复学手续按学校规定执行。

     11.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转入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所在学校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转学具体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出入境管理局和两地派出所登记。

     12.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新生体检不合格者;在一学期内所得学分未达到所选学分的1/2者;累计旷课达60学时以上者;经学院指定的公立医院诊断,患有特殊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未请假离校或请假逾期,连续14天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者;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需作退学处理者。

         申请退学的国际学生经批准后,发给退学证明或进修证明,修满规定学分且成绩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未修满规定学分者,发给学习证明。

     13. 中国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高等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学校可以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

     14. 二级学院组织国际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允许国际学生回国实习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15.国际学生的学位论文答辩条件和标准参照国内在校生条件和标准执行,可根据国际学生实际从权处理。具体标准由教务处、二级学院、国际交流学院商定。

         国家大学英语B级或四级考试不作为国际学生毕业的必须要求。

     16. 国际学生结束学习或因各种原因提前离校应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结清费用,退还应交回的物品、图书、证件和校徽,学校方能办理有关证明和其它转移手续。国际学生毕业、结业后,一般应在15天内出境。如因特殊原因推迟离校,应向国际交流学院说明原因并征得同意,但不能再以国际学生身份申办居留证的延长手续或出入境签证手续。

     17. 国际学生完成某一阶段学业后,根据考试(考查)成绩,按学校规定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学习证明。学校将为国际学生办理学籍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

    五、校内及生活管理

     1. 学校国际交流学院、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学生处和各二级学院负责协调国际学生的招收、教学、日常管理和服务以及毕业后的校友联系等工作。 

     2. 学校将向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二级学院为国际学生配备专职辅导员,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工作。

     3.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国际学生必须在学校指定的宿舍住宿,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外,一律不准外宿。 擅自外宿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4. 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学校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允许国际学生免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

     5.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校内严禁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6. 国际学生经学校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7. 国际学生经学校同意,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队,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8. 国际学生在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需向二级学院报备,但不得违反中国法律规定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否则,学校将按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9. 学校参照中国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开展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10. 国际学生须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周一至周五须在23:00前回宿舍休息、周末回宿舍休息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3:30。超时回宿舍将被登记姓名,凡是超时回宿舍累计达5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11. 要按学校指定的住房住宿,未经同意,不得私自调换。

     12. 要爱护住房内部设备,不得私自拆卸,不得擅自改变或布设电源插座。损坏或遗失公物要照价赔偿。

     13. 宿舍内不得留宿任何客人,不能在宿舍里高声喧哗,高声播放音响。凡不听劝告,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14. 注意节约用电,遵守用电规定,宿舍内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

     15. 对无视校纪、破坏公共财物、打架斗殴等其他不良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6. 禁止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房间,严禁在宿舍内养宠物、酗酒、赌博、吸毒、宿娼或进行任何其它非法活动。

     17. 房内设施及家具均为配套使用,不得加工改装或弃置门外;不得私配房门钥匙及自行在房门上加锁或换锁。入宿时办好入宿登记手续,如有损坏或丢失,应照价赔偿。

     18. 遵守防火规定,严防火灾。酿成火灾者,须赔偿一切损失,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六、社会管理

     1. 国际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际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2. 国际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出境,应当符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

     3. 对于违反校纪校规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直至退学;对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国际学生,将追究法律责任,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出入境和居留手续

     1. 外国人申请到学校学习的,应当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或X2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2. 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国际学生入学时,必须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名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3. 持学习类签证入境的国际学生必须在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4. 国际学生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的,必须在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之前办理延期手续。

     5. 国际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国际学生,我校将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6. 外交部对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及其随任家属申请到学校学习另有规定的,依照外交部规定执行。学校不招收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人。

     7. 学校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自费投联华国际保险1000元/年(平安养老保险公司为教育部“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综合医疗保险业务”中标方,联华国际为其授权的服务提供商)。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八、收费规定

     1. 国际学生须在入学15天以内,按我国有关规定交清学杂费,逾期不交者须交滞纳金,金额为所交学费的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规定,收费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未交费者不安排上课,也不得在学校住宿。

     2. 开课之日起两周内提出退学,学校退学费70%;四周内提出退学,退学费50%;四周后提出退学,不退学费,住宿费可按实际天数计算退还。报名费不予退还。缴纳一学年学费的学生,如第二学期退学,须在开学前提出,退费金额为第二学期学费的80%,如在学期开学后提出一律不退。被学校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者,已交学费不退。需要另开转学、退学证明者须交纳手续费50元。

     3. 国际学生宿舍的水、电使用按学生公寓水、电使用办法执行。国际学生须自行缴纳水电费用,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

     4. 国际学生的伙食费、医疗费、电话费、收发电传费、网络费、保险费、假期旅游费均自理。

     5. 国际学生进行学习计划外的实验、实习、调查、考察、专业参观等,所需费用(包括陪同人员的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6. 按照校际交流协议交换来校学习的国际学生,所需费用均按签订的有关协议办理。

     7. 国际学生医疗费用自理。在校医室看病,凭学生证就诊,外出就诊由学生自己负责医疗费用,保险范围只在公立医院普通科室就诊,可在国际学生保险期末一次性申请理赔。

     8. 因违反校纪、校规等而造成的伤亡事故所需的有关费用,由肇事国际学生自理。

    九、旅游

       国际学生利用节假日到中国境内旅游,离校应向国际交流学院说明去向。旅游时要遵守中国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